低碳能效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代理

  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宝安区发改局《关于受理2016年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等文件,深圳市及区级政府设置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的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扶持,扶持额度为发改部门核定项目投资额的20%-30%,单个项目市级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区级按不同项目类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0至300万元,同一个项目可同时获得市级和区级扶持。每年分三至四批实施,扶持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重点扶持领域:

  节能减排技术应用

  节能方面: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LED绿色照明、分布式光伏、充电桩建设、建筑节能项目等;

  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园区循环化改造,建筑废弃物及余泥渣土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再生利用、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减量及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焚烧发电,再制造项目等。

  节水方面: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等

  申报基本条件(市级扶持):

  (1)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一年上;

  (2)申报新建或在建项目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在建项目完工时间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5)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区级对申报基本条件比市级要求低,各区要求不同。

  存在下列情形不予扶持:

  (1)相同内容的项目在同一级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报;

  (2)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3)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4)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5)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申报代理流程:

  签订代理意向、填写情况调查表——>项目现场勘察——>制定代理服务计划——>签订代理服务协议——>预付启动资金——>搜集项目资料——>项目效果对比测试(必要时)——>制作项目申请材料——>向发改部门窗口递交申请——>发改部门合规性审查——>补充项目材料——>发改部门专家评审——>发改部门现场考察——>补充项目材料——>发改部门审议——>发改部门公示征求意见——>财政部门核批——>发改部门通知企业提供专项资金监管资金帐号——>财政部门向企业帐号发放扶持资金(已建项目代理服务至此结束)——>企业支付全部代理服务费——>(在建、新建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监管帐号资金——>财政部门授权使用监管帐号资金用于企业购买项目相关设备——>(在建、新建项目完工后)企业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发改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代理申报用时:

  市级扶持:约1-1.5年;区级扶持约0.5-1年。

  所需材料:

  项目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项目环评批复,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资金投入报告,项目投入相关凭证(合同、工程核算书、竣工验收报告、购置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真实性声明,诚信纳税证明。

  依据文件:

  《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

  《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示范项目认定规程》(宝发改〔2014〕139号)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申请指南》

  《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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